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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来源: 黑龙江哈尔滨消防设计 2020-11-21 10:34:2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消防教援人员子女,是指下列户籍在北京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子女:

(一)烈士的子女;

(二)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三)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四)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

(五)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第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普惠性幼儿园就读,消防救援入员子女入幼儿园,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属支队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将子女入园需求汇总报至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子以优先安排。

第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按照北京市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享受义务教育优待,并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属支队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身份认定证明并报至驻地或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安排。

第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低20分录取:

(一)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二)烈士子女。

第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低10分录取:

(一)现在担任灭火救援任务的总队(含)以下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担任灭火救援任务的总队(含)以下单位(或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工作累计满5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二)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三)因公牺牲和一至四级因公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四)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第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不含已享受上述加分待遇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第八条

原籍为本市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在父(母)原户籍所在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质量较好的普通高中就读。

(一)现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和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二)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三)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达到相关专业的国家体检标准,可在全市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不含艺术、体育类)就读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根据其申请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第十条

消防教援人员子女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经征求本人意见,由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协调符合投档要求的市属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优先录取。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二)因公牺牲和一至四级因公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三)在驶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单位工作累计满20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四)在驻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都划定的特类岛屿单位工作累计满10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五)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展的空勤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享受高考、中考优待,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和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政治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审批,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审批后印送教育部办公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考试院。

第十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责成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及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实施。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各区招生考试部门及学生所在学校要将拟享受优待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优待原因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和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政治部门负责从教育行政部门收集举报信息并向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反馈,待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调查核实后将结果反馈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结束后,对举报核实结果未回复教育行政部门的,视为举报属实,取消被举报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资格;对录取后被举报并属实的,报教育行政部门后,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各区教育行政都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学校严格执行教育优待政策。

第十六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评选内容,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市各级应急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和中国清防救援学院政治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岛屿,以及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具体标准按国人部发(2006)61号、解放军总后后财〔20091110号,后财[2009111号和后财〔20091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内容来源:消防员前沿观察、水枪人生,欢迎分享,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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