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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

来源:应急管理部 黑龙江哈尔滨消防设计 2022-11-07 17:01:56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在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实践中,存在由于 既有建筑的特殊性和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实际困难。 为更好的指导我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推动实施城市更新,助力经济 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依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和《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细化 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所应达到的性能要求。

编制组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座谈,深入总结和研究了我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消防设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特点,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的本质特征入手,澄清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的关键要素,将既有建筑改 造工程消防设计实践中遇到的痛点、堵点问题进行归类整理,解决消防技术标 准适用的问题,打通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的路径。

本指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 寄送至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 路 73 号 412 室;邮编:150090;邮箱:wren3000@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 参考。

1 总 则

1.0.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并不得降 低建筑的抗灾、耐久性。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所要求的目标和性能,且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1.0.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 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 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与救援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1.0.3 本指南适用于已经按照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验收合格并已竣工投入使用 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不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建 筑的消防设计。

1.0.4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工程,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 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可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1.0.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按照改造后的使用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1.0.6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除本指南规定的情况外,其他情况均应 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应进行论证并 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7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按照有关标准和本指南无法解决的,应针对 具体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及安全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2 基本规定

2.0.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应明确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对于改造 范围内建筑构件、消防设施缺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应采取补足、更换、补偿 等措施,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使其可以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设计使用年 限。

2.0.2 既有建筑维护工程可仅对维护部位进行消防设计,当执行现行消防技术 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2.0.3 本指南所述既有建筑维护工程指外墙节能改造、外立面装饰改造、平改 坡、屋面防水改造等室外改造工程和结构加固改造、装修工程(不改变使用功 能)、各种维修、建筑构件拆换、管线拆换、设备拆换等室内改造工程。

2.0.4 本指南所述不改变使用功能指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情况, 当不能满足时则应判定为改为他用:

1  不延长设计使用年限;

2  不改变建筑整体消防分类;

3  不改变建筑功能类型;

4  不增加标定人数。

2.0.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明确设计范围。设计范围应包括改造范围 和改造范围外的影响建筑整体消防性能的疏散、救援、消防设施的部分。

1 当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设计范围应为建筑整体和与建筑相关的室外场 地;

2 当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设计范围应包括改造范围、建筑内改造范围外 相关消防设施和与建筑整体相关的室外场地。

2.0.6 当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为他用,改造范围外存在其他产权,无法纳入设 计范围时,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设计应将改造范围外的消防性能作为设计输入条 件,其输入条件的消防性能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判定。

2.0.7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当确需改造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

困难时,不宜低于 1995 年及以后的相关标准,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 准。

2.0.8 确需改造是指由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总体性能的客观需要而必须采取的 改造措施,包括下列情形:

1  为实现本项目总体功能而必须设置的功能空间;

2 为满足本工程抗震、防灾、安全等建筑性能及性能补偿而必须采取的改 造措施。

2.0.9  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是指下列情形:

1  改造措施会破坏建筑结构安全性能且无法补偿;

2  改造措施会破坏建筑耐久性能且无法补偿;

3  不具备改造施工的条件;

4 改造措施与历史建筑、保护建筑等的保护规定相矛盾且无其他替代消防 措施。

5  改造措施与城市规划要求相矛盾且无其他替代消防措施。

2.0.10 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工程,其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在满足本指南的要求同 时,还应符合原特殊消防设计的要求。

2.0.1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填写《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信息表》 并纳入消防设计专篇,表格见附录 A。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 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核对并分类。

3.1.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新增、替换、补强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 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 标准。

3.2  总平面布置及灭火救援设施

3.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与相邻原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 标准要求时,相邻外墙应采取防火构造措施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当 建筑外墙上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 级防火门、窗。

3.2.2  消防救援窗设置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救援窗口,历 史建筑、保护建筑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宜在改造区域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救 援窗口。

3.2.3 既有建筑扩建工程的消防救援场地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 改造不改变原有外部轮廓且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3.2.4  因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一类高层建筑、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电梯。

3.2.5 既有建筑新增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确有困难时消防电梯可不到达顶层 和地下室底层。消防电梯前室短边小于 2.4m 且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 防技术标准。

3.3  防火分区和层数

3.3.1 建筑整体改造时,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改造增加或 减少建筑面积时,如局部增加夹层、封闭中庭洞口等增加建筑面积,拆除夹层、 楼板减少建筑面积,造成原防火分区分隔和建筑面积变化、建筑层数增加的, 产生变化的各层防火分区均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3.3.2 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或建筑局部改造时,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建成时 消防技术标准,且不宜改动建筑现有防火分区边界。

3.3.3 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改变原有防火分区时,改变涉及的防火分区面积及划 分、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3.4  平面布置

3.4.1 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用房和儿童活动场所、营业厅 和展览厅、医院和疗养院病房、教学建筑和教学用房、食堂、菜市场、剧场、 电影院、礼堂、会议厅、多功能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改变使用功能 的局部改造,其平面位置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 其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避难、消防设施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涉及 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用房和儿童活动场所的,应符合本指南 1.0.6 条的规定。

3.4.2 既有建筑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当改变机房楼层位置确 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但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4.3 既有建筑消防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 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当改变泵房楼层位置或埋深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 位置,但消防水泵房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标识指示应满足现行 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4.4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改造楼层增加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的,经过下部 未改造楼层且不影响下部楼层安全疏散时,可不改造下部楼层;增加的疏散楼 梯、消防电梯在首层的出口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在下部楼 层开设楼梯间门、电梯层门和电梯厅门。

3.5  安全疏散

3.5.1 除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其他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当每层 仅有一个安全出口,增加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的数 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2  建筑物层数不大于 3 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

3  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4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22m;

5  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6 走道等公共区域以及房间均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外窗,其净高 度和净宽度均不小于 1.0m,或设置消防救援人员可到达的室外阳台。

3.5.2 不同功能应分别设置安全出口的多功能组合建筑改造工程,当分别设置 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办公与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部分, 以及商业与其他非商业部分(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和教

育及其相关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可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共用的疏散楼 梯应通过前室或防火隔间进入,前室和防火隔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不应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他洞口,入口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2  公共建筑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2,住宅建筑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5m2;

3  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h。

3.5.3 除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其他单、多层既有建筑改造保留 的疏散楼梯,当其疏散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该使用功能疏散楼 梯的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实际净宽度不应小于 1.00m。

3.5.4 除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其他单、多层既有建筑改造保留 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当其疏散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该使用功 能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实际净宽度不应小于 0.81m。

3.6  建筑构造

3.6.1 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既有防火墙位置 可以不变。

3.6.2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性能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 规定。

3.6.3 建筑新增或更换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外门、窗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 规定,在满足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前提下,未做更换的外门、窗可执行建 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3.6.4 改造工程中的建筑缝隙、贯穿孔口等的防火封堵设计应满足《建筑防火封

堵应用技术标准》GB 51410 的规定。

3.6.5  外墙保温改造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功能未改变且不涉及外墙保温改造的既有建筑,其保留的外墙保温层 可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

2 整体改为他用的改造工程或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外墙保温层的消防设 计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3 局部改为他用的改造工程,现状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时,改造部分 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

4  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的设计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

规程》JGJ 289 的规定。

4 结构

4.0.1 改造范围内的现有钢筋混凝土构件、钢构件、木构件、预制构件等结构 构件及其外露节点等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未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应进行 防火处理,并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0.2 对既有建筑的现有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按现行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 和耐火极限要求进行防火保护设计。结合具体加固工法,对外露构件、材料及 节点根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耐火计算或防火设计。

4.0.3  改造工程新增的结构构件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设计。

5 消防给水

5.0.1  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区域的消防灭火系统安全。

5.0.2 当非改造区域因物权所属等原因,确有困难无法增设消防给水设施时, 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消防给水设施,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预留条件。 5.0.3 建筑内部净空高度超过 12m,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当消防水源改造困难无法增加消防用水量,或受建筑条 件制约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等灭火系统。 5.0.4  建筑局部改造新增自动喷水系统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且应满足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相关要求。

5.0.5 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范围内的消火栓系统改造,校核消防水泵扬程时, 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栓口的动压值可按建成 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5.0.6 保留使用的既有消防水池,其有效储水容积计算方式可按建成时的消防 技术标准核算。

5.0.7 既有建筑改为他用时,消防水池增加蓄水容积确有困难的,当市政管网 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 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但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100m³,当仅设有消 火栓系统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50m³。

5.0.8 消防给水系统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消防水 泵启泵控制装置;局部改造时,未设置上述启泵控制装置的系统,原消火栓箱 内的消防水泵启泵按钮应保留,作为启泵信号。

5.0.9 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当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时, 应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气压水罐及稳压泵等设施,同时保 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要求。

5.0.10 消防设计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对消防水泵参数及系统管网进行复核,不 能满足新的消防设计参数及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水泵应进行 更换,其配套的管道、阀门等若不满足新的消防设计参数,也应进行同步更换。 5.0.11 增设消防救援场地时,宜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室外消火栓。

6 防烟、排烟系统

6.0.1 剪刀楼梯间原合用加压送风系统,由于送风井道建筑条件限制分设系统 困难时,可维持原系统形式。

6.0.2  防烟、排烟竖井的改造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原防烟竖井送风量、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在保 证竖井内壁光滑、不漏风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烟、排烟竖井。

2  新增防烟、排烟竖井,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6.0.3 防烟、排烟系统风机设置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在专用机房 内,当保留原有防排烟系统风机时,原风机放置在室外且设置机房确有困难时, 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措施;当受改造条件限制, 保留原有防排烟系统风机吊装于建筑室内时,应设置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耐 火极限要求、便于检修的专用风机小室。专用风机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 小时不燃烧体(A 级材料)搭建(围合)且检修门达到甲级防火门标准,风 机周围满足检修操作要求。

6.0.4 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排烟口排烟量可按风口有效面积与风速乘积计算, 风口风速不宜大于 10m/s。

7 电气

7.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1.1 改造后建筑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 技术标准的要求。

7.1.2 建筑改造涉及的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的选型及敷设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 标准的要求。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2.1 改造后建筑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2.2  整体改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2.3 已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范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应接入原有系统,若原系统不支持扩展,应在原消防控制室设置区域报警 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 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区域报警控制器的选择及报警 回路设置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2.4 局部改造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形式未发生变化的,防火门监控及 消防电源监控可维持原有系统形式。

7.2.5 改造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满 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3  消防联动控制

7.3.1 建筑改造新增或变更的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 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3.2 改造后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新增的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 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可采用自带火灾探测器接口的控制箱直接进行联动控 制。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4.1 整体改造建筑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局 部改造区域内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首先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

(消防控制室不在改造区域内、改造区域未设置有人值班场所)时,可维持原 有系统形式。

7.4.2  已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区域内的电气火灾监控

系统应接入原有系统。

7.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5.1 整体改造建筑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 准的要求。

7.5.2 已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既有建筑, 局部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与原系统形式保持一致并接 入原有系统。

7.5.3 局部改造后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内(含专属楼 梯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5.4 局部改造后未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仅涉及末端 设备调整的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除系统控制形式保持不变外,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选择及布置和系统供电均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附录 A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信息表

引用标准名录

1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 51410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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