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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 黑龙江哈尔滨消防设计 2026-04-23 16:02:19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起草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5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8号国家消防救援局,邮政编码:100097(注明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修改意见)。

二、将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gjxfjyjzcfgsfgc@163.com。

附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依法依规、客观独立、诚实信用开展服务,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负责。国家消防救援局指导全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督管理。

一、从业条件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法人资格;场所≥200㎡;注册消防工程师≥4人(一级≥2人);消防设施操作员≥8人;设备与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

  •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法人资格;场所≥100㎡;注册消防工程师≥4人(一级≥2人);设备与过程控制体系符合要求。

  • 同时开展两项业务:按较高标准执行,场所≥200㎡,人员与设备满足双重要求。

机构可全国执业,须在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信息变更15日内更新。

二、服务规范

机构应签订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设立技术负责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书面结论文件须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及机构印章。服务过程须全程留痕,档案保管期限10年,结论文件15日内上网公开。

严禁无资质从业、转包分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人员不到场、冒用名义等行为。从业人员不得异地多机构执业、违规作业、签署虚假文件。

三、监督管理

建立全国统一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监管,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从业条件。可通过日常抽查、专项检查、事故倒查、举报核查等方式监管,运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等智能手段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经营、指定机构、滥用职权。相关人员离职后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业。

四、法律责任

对冒用机构名义、人员多机构执业、转包分包、无资质作业、出具虚假文件等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失信惩戒、吊销执照、终身禁入等处罚。因服务不当导致设施失效或火灾扩大的,按合同价款倍数罚款,最高10万元,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保修期内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不适用本规定。虚假/失实文件按定义认定。现有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施行后1年内达标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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