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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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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报建全称是申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在设计图纸确定后,需要通过国家消防主管机构的审核,确定建筑工程的平面局部、功能设置等符合国家消防规范,满足建筑防火的要求;主体建筑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二次装修前,也需要把装修设计图报消防主管机构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等均须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建审批,具体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的项目如下:

(1)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商场、饭店、宾馆、市场;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客运车站的候车室、民用机场的 航站楼、客运码头的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公共展览馆、会堂,体育场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寺庙、教堂、食堂、图书馆、影剧院、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大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等的;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的下列场所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老年人找了设施、医院病房楼、福利院,幼儿园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中、小学校的集体宿舍、食堂,图书馆、教学楼,人员密集的企业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酒吧等具有娱乐功能的咖啡厅、茶馆、餐馆等。

(7)需要消防设计和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

此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进行营业前,还需要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如不根据要求进行报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中“第五十八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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