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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指南(暂行)

来源: 黑龙江哈尔滨消防设计 2020-11-03 06:47:34

一、审查验收范围与类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列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9.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不在以上范围内的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列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范围。

符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参与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以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设计审查验收标准

设计审查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现场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实施。

三、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比例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工程项目将依法按规定比例实施抽查,分为未抽中和抽中两种。具体抽查比例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50%];

(二)高层房屋建筑工程(24m-50m的公共建筑、27m-54m的居住建筑)[抽查比例50%];

(三)单、多层房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40%];

(四)地下、半地下房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80%];

(五)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房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40%];

(六)装修工程[抽查比例50%];

(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查比例40%];

(八)未依法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被依法处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查比例100%];

(九)2009年5月1日前验收不合格至今仍未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查比例100%];

(十)其他房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30%]。

四、工作时限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办理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工作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属于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的相关材料;

(6)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

(7)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

2.消防验收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授权委托书(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书面上应体现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XX授权本单位员工XX的委托事项并签字、盖章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报单位自行提供,报告上应有建设、设计、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各单位公章);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单位签署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指在工程竣工报告上签名的建设、设计、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各单位公章),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各单位公章)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原件;

(9)消防设施检查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指消防设施检查报告,检查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联系,检查结果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消防设施是指: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消防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等);

(10)施工、监理、检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各单位公章,其中施工单位包括土建施工和消防施工);

(11)竣工图纸(图纸上每页加盖竣工章及光盘电子版)。

注:括号内的要求以下相同的不再标出。

3.装修/改建工程消防验收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授权委托书;

(3)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装修/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消防设施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施工、监理、检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9)竣工图纸。

(10)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申报材料

4.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授权委托书;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及公告网页打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供是否抽中、抽中检查是否合格的公告网址备查);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单位签署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设施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10)施工、监理、检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11)竣工图纸。

(二)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地住建部门根据申报表审查工程申报验收类型是否正确,申报验收类型错误的,应告知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1)对于符合消防审查验收申报要求的工程项目直接受理。消防设计审查交由专业部门或委托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完成技术性审查,再由住建部门依照专家结论作出行政许可。消防验收依据消防设计审查结果开展验收工作。

(2)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要求的工程项目由住建综合服务窗口按项目进行抽取工作,过渡期内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对于抽中的备案项目,按审查验收工作流程申报材料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未抽中的备案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未抽中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后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三)材料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齐全的,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由综合服务窗口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正,补正后重新提交审查或验收申请。申请材料通过后,通知建设单位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或预约现场验收时间。

(四)现场验收

1.消防验收工作流程

(1)对于在现场验收中发现该工程未经验收已擅自投入使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文件,行政处罚执行后再重新申请验收。

(2)现场验收综合判定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办结时限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文件;

(3)现场有需要进行整改的情形,应当允许建设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可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复验综合判定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文件;复验综合判定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文件。

建设单位未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文件。

(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应通过政务综合服务窗口5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建设单位,合格文件应同时送达市、县级应急救援部门。

(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时将验收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流程

(1)现场综合判定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合格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告知建设单位;

(2)现场有需要进行整改的情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提出整改事项并处停止使用。

(3)建设单位可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复验综合判定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同意恢复使用,并将合格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告知建设单位;复验综合判定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要求继续整改并继续停止使用。

(4)建设单位未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的或时限界满整改仍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不合格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告知建设单位。

附件:

1.建设工程消防审查申报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3.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意见书(合格示例)

4.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意见书(不合格示例)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示例)

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示例)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示例)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示例)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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